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祝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董卫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祝军诉被告董卫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