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饶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江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3794元,并对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的60%即人民币110692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9年7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上账金额为200元,消费金额为693.4元,罚金2000元未缴纳,本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江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狱内年消费较低,难以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江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 佳 审判员 周淑文 审判员 章汝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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