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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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传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告:陈文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传森与被告陈文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传森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属被告陈文靖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以200000元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6051901046020210000076-000)为本案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属被告陈文靖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以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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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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