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而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被执行人:东莞市湘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法定代表人:刘建中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而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湘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9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4020.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案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粤0306民初39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9)粤0306民初39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吴毓纯

审判员  谢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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