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献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汤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王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献刚与被告汤德军、王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孟献刚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献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孟献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