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
被执行人:陈柯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简阳市人民法院与陈柯好罚金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柯好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陈柯好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柯好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柯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柯好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柯好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4,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丹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高 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