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康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人:何琼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康天明、何琼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康天明、何琼珍称,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康红军系其长子,于1995年离家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失踪前患有精神性疾病。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其失踪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康红军失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康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蓬溪县,原住该地址,系申请人康天明、何琼珍的长子。康红军于1995年冬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家,也无任何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现仍然下落不明,不知去向。康红军失踪前患有癫痫病,当时未结婚、未生育子女,一直随申请人生活,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申请人康天明、何琼珍申请宣告康红军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在四川法治报发出寻找康红军的公告,但至今康红军未与本院联系,也未与申请人联系。宣告失踪案件的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康红军仍然下落不明。该事实由蓬溪县红江镇康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由康红军婶婶谢碧清出席听证会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红军自1995年冬月外出后一直未归家,不与家人及村社组织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逾25年。康红军无个人财产、无个人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康红军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