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慧红,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5610327743。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坤,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乐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润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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