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两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坡支行,住所地两当县西坡镇苍坪村茨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8MA72207C54。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任行长。
被执行人潘玉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西坡镇三坪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8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玉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玉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潘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5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612.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