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祥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5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段祥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段祥正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段祥正在银行的存款8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祥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