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俊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进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俊霖与李进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4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8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6日、8月30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1、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264.34,该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被执行人保险、证券、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5月10日,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收到反馈信息; 三、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14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四、2021年10月12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玉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