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贞琼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用担保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周贞琼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号)。
二、冻结期限三年,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可申请续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