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善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吴礼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李世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叶善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善义与被执行人吴礼浩、李世锋、叶善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礼浩、李世锋、叶善菊已按照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3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吴礼浩8407元、李世锋16245元、叶善菊56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1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石佑胜 审判员 魏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