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

经营者:蒋金镇,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淳少军,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

被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与被告淳少军、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退付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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