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
经营者:蒋金镇,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淳少军,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
被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与被告淳少军、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退付西峰区蒋金镇木材经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