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王某1奶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春,男,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被告:林杨(郭某监护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被告:杨小光(杨某1监护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被告:杨雷(杨某2监护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被告:赵庆海(赵某监护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被告:刘勇(刘某监护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学生。

被告:王海辉(王某2监护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职业。

被告:乾安县仙字乡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xxxx2540045E。

法定代表人:吴树丰,该学校校长。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郭某、林杨、杨某1、杨小光、杨某2、杨雷、赵某、赵庆海、刘某、刘勇、王某2、王海辉、乾安县仙字乡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王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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