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居民。
被告:祝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