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虹桥街道团结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会岭,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红,****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艳刚,男,****年**月**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艳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乌苏市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毛劲松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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