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长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徐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徐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李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冬梅、宋长刚与被告徐运艳、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徐冬梅、宋长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冬梅、宋长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爱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裴非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