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应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现住武山县。 被告:雷双得(雷双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现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应功与雷双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被告雷双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应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双得一次性归还原告谢应功借款本金887050元和利息303962.47元(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4月22日,按月息1分即12%年利率计算),共计1191012.47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雷双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雷双得来到谢应功处购买了价值887050元的货物,但因雷双得当时资金周转困难,遂与谢应功协商达成一致同意,雷双得向谢应功出具了亲笔所写的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1分,并承诺2017年年底归还借款。后经谢应功多次向被告雷双得催要借款,但雷双得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拖。
被告辩称
被告雷双得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4日,被告雷双得从谢应功处购买了价值30多万元的的货物,但因雷双得当时资金周转困难,遂与谢应功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将雷双得此前向原告借款50多万元合并,给谢应功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承诺2017年年底归还借款。此款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物品,向原告借款,将货款及借款合算,给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雷双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应功借款887050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承担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0元,由被告雷双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月成 人民陪审员 魏军喜 人民陪审员 李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