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许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皖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许浪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许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杨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