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长青煤炭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小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姝,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生,男,系法定代表人亲属。
被执行人:鹤岗市鸿检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安区峻德。
法定代表人:贺佩全,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云,该矿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铁力市长青煤炭供热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鸿检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40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鹤岗市鸿检煤矿返还铁力市长青煤炭供热有限公司购煤款724,22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鹤岗市鸿检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岗市鸿检煤矿于2018年9月25日被鹤岗市兴安区政府整合关闭。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鸿检煤矿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此存款已被其他政府部门冻结在前,故本院轮候冻结。经向鹤岗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被执行人入股鹤岗市晋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早已不在经营。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现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30,128.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到位730,1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