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红苹果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和社区永和胡同7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小红松鼠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宁玉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松鼠幼儿园有限公司经理,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佳木斯市前进区红苹果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苹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小红松鼠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松鼠公司)、李春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8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红苹果公司在一审提供的销货清单、王艳华与标注微信名称为“小松鼠幼儿园教学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培训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按约定向李春华、红松鼠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应教材、教具以及培训课程的事实成立,构成根本性违约。红苹果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举示了佳木斯市向阳区小松鼠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鼠公司)工商档案、中国移动电话费缴费单(发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北京骏达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公司)和佳木斯市六家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徐某证言等证据,对一审提交的证据予以补强。首先,工商档案、电话费缴费单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能够证明标注微信名称为“小松鼠幼儿园教学主任”的系小松鼠公司监事明越,通过王艳华与其微信聊天的时间和内容,足以认定其为该幼儿园的教学负责人,故该微信聊天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其次,在该微信聊天中,明越于2019年8月20日提出要求红苹果公司提供积木箱编码,于9月19日提出要求红苹果公司提供积木摆放用底板,此时李春华尚未向他人购买“家齐学堂”积木,由此足以说明红苹果公司已向其提供了积木。结合李春华提交的骏达公司于8月18日派员到小松鼠公司进行培训的微信图片所显示的培训教室陈列架上及旁边摆放了不少于24箱积木的事实,足以说明李春华关于红苹果公司只提供4箱积木的陈述不属实,红苹果公司主张已提供了大部分积木的事实成立。再次,在该微信聊天中,明越于9月5日提出要求红苹果公司提供270本教材,王艳华表示当天下午送到,后明越称“收到了,谢谢”。通过日常生活经验足以确定小松鼠公司已收到上述教材。最后,骏达公司和佳木斯市六家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徐某证言足以证明案涉协议实际签订日期早于落款日期,故骏达公司于8月18日即协议落款时间之前派员到小松鼠公司进行的培训,系在双方合作关系成立之后,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培训。至于李春华主张的红苹果公司应完成的培训为214个课程问题。案涉协议约定,红苹果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提供以下四项内容:1.课程积木教具配套、2.课程教材配套、3.课时配套、4.入园培训配套。结合协议上下文表述,第四项内容系对培训的约定,即教材指导培训、校园管理培训和教师资格培训。而第一项内容则指向积木教具,其中约定的24个积木主题、64个积木搭建课等共计214课系课程主题所对应的教具,而非系对培训的约定。综合考虑本案加盟使用费仅为60,000元,在红苹果公司提供60套主题教具、3000粒教具颗粒、30片积木搭建底板、450本教材、2块示范点牌匾和2套积木搭建体验桌的情况下,如果再要为四家幼儿园分别提供或即便为一家幼儿园提供214堂课程培训,明显与其所支付的对价不符,故李春华关于第一项内容有关积木教具的约定中所指的214课即为培训的主张不合常理,红苹果公司关于培训是针对整个课程的内容及课件、课本的运用进行的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的主张成立。综上所述,红苹果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故其主张已向小松鼠公司交付了案涉协议约定的大部分积木、教材并进行了培训的事实成立。鉴于案涉协议未约定红苹果公司交付积木及教材的履行期限,而约定了小松鼠公司给付加盟费的具体时间,在红苹果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小松鼠公司支付了两个月的加盟费后未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红苹果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 另,李春华称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其代表所经营的向阳区三家小松鼠幼儿园。其领取执照的两家幼儿园即佳木斯市向阳区小松鼠幼儿园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向阳区小松鼠幼儿园均为法人单位,案涉积木、教材等亦交付给其中的一家幼儿园,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前述两家幼儿园应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红苹果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亦提出追加其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8民初9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佳木斯市前进区红苹果幼儿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应予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静 审判员  包雪晶 审判员  赵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单萌萌 书记员陈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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