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善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聚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8号会展中心西侧中软·现代城2区酒店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3066271XR。 被执行人周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谢宏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4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善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桂林市聚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标、谢宏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申请人桂林市聚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标、谢宏艳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聚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标、谢宏艳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7353.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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