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卓君,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流庚,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麦牛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别墅,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牛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386967.5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资金占用费2177212.05元(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2016.4.21-2016.11.16,以10144981.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2016.11.17-2020.5.17,以10244981.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2020.5.18-2020.8.11,以4409279.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2020.8.12-2020.12.13,以535127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2020.12.14-2021.3.22,以538696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以后计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厦门市翔安区“首开▪领翔国际综合楼、综合体”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原告中标后,与被告就该项目合作施工,并约定被告自行承担项目的盈亏。被告进场施工后,因未支付案外人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导致原告于2015年10月被起诉,被法院划扣10144981.45元。该案件经再审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法院执行回转583501.87元,原告实际被划扣的款项为4309279.58元;此外,原告为应诉,还支出了律师费1041998元,诉讼受理费35690元。2015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原告与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被告最终承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被告未能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因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综合体项目X2009G05-A01地块(A标段)”项目工程而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嘉靖 审 判 员 王玉燕 审 判 员 李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春梅 书 记 员 李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