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普阿山,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审理经过
罗彦清申请执行普阿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253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普阿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罗彦清支付工程款23048.21元、利息2415.58元;从2020年10月12日起诉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因被告普阿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罗彦清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普阿山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普阿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彦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普阿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向申请执行人罗彦清作了回告释明,征得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