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遇国强,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遇国强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内05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通过网络扣划8190.30元。 2、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5、本案案款执行未到位18162.64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内0581执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安秀华 审判员 周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