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滏阳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与被告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