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永源路7幢15号东首。

法定代表人:轩建林。

被告:江苏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铁巷家园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