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永源路7幢15号东首。
法定代表人:轩建林。
被告:江苏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铁巷家园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轩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