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涛,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俊卿,女,汉族,35岁,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涛与被告王俊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俊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涛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多次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直接给付现金等方式借给被告合计40000元,后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了上述借款的借条,该借款经其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俊卿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直接给付现金等方式借给被告款。2020年1月11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王俊卿向原告周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王俊卿借周涛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王俊卿4114221986××××××××。2020年.1月.11号”,王俊卿并在借条上捺了手印。该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40000元借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12张,以及原告的当庭审陈述在卷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40000元借条、微信、支付宝转款为凭,应予以采信和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俊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周涛款4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俊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