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福站,男,42岁,1979年4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阳(实习),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炳宇,男,33岁,1987年11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蔡福站与被告王炳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福站撤回对被告王炳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3元,减半收取计2416元,由原告蔡福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