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迪波,男,****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王迪波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 2、将被执行人王迪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工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德勇 审判员  秦建峰 审判员  张满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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