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周福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昌银。
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从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8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43735.98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5411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7854.98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