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周福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昌银。

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从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8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43735.98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5411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7854.98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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