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1457BG0C。
法定代表人:戴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妍彦,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农小瑜,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覃有硬,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有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10002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95.54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覃有硬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7695.5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