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59××××××××,住汤阴县杨
村*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平在1706223
00110343404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54元。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平在中国工商银行17×××03
4340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648.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