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个体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张某,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陈某,约45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马某,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陈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张某已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下剩借款本金6000元原告与被告张某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