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美佳门业,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徐洪光,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宝刚,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美佳门业诉被告赵宝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美佳门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美佳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美佳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7.82元,减半收取计1788.91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美佳门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