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楠桂苑社区居委会第16居民小组远达.尚东国际8栋1-29-2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一,男。
被告:龚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龚国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永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