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院。
被告人李长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颍上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颍上县人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4日被颍上县**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院以颍检检一刑诉[2021]Z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朋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院指派**官王守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长朋(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高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坝乡郭圩社区郭圩孜十字路口路段时,因严重超速行驶(91.7公里/小时)且观察不明,与从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害人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让右方来车先行)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郭某颅脑严重损伤和骨盆、四肢多发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长朋立即拨通了急救、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颍上县**局交管部门认定,李长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李长朋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郭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李长朋补偿其经济损失12.5万元,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李长朋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甄某的证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李长朋犯罪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向**人员供述肇事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长朋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长朋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补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李长朋所居住的社区认为,其之前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李长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长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