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铭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淑英。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淑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昌联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铭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邓淑英因与被上诉人昌联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铭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邓淑英于2021年8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铭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邓淑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大连铭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邓淑英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266.50元,由上诉人大连铭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邓淑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周 燡 审 判 员 张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舒 书 记 员 于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