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 负责人:张文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客户经理。 被告:王晓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与被告王晓昆、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受理。由于该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黑0521民初2536号民事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为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0521民初2536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宇琦 书 记 员 迟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