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国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吴亚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国旗与被告吴亚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因被告吴亚丰户籍已迁入江苏省泰州市,故原告周国旗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国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国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