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升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行长。
被告:樊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与被告樊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2167.74元,至起诉日利息2007.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3.9元、消费手续费522.46元,共计25461.32元,及上述债务至清偿日止新生利息及滞纳金;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7日被告樊小伟向原告申请贷记卡一张,并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樊小伟发放贷记卡一张。其后被告樊小伟使用该贷记卡透支,但未依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至起诉日透支本金22167.74元,至起诉日利息2007.2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3.9元、消费手续费522.46元,共计25461.32元未偿还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后,依法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樊小伟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政部门以无法送达为由退回。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