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希刚,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希刚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希刚在60×××4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5.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希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30.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