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4月26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刘清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20﹞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谊丹、检察官助理施彦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清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老四川香辣牛肉干2袋,佳梦腰果仁1袋,亲亲桔子果肉果冻1袋。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18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伊赛部位整切牛排9盒,联豪豪惠牛排5盒、中和澳亚家庭儿童牛排3盒,伊赛儿童牛排1盒。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12时55分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胡姬花古法花生油4桶,佳梦牛肉片2袋、Anaijibull饮料4瓶、深山珍品黄桃罐头2瓶。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9日12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深山珍品黄桃罐头4瓶、Anaijibull饮料4瓶、港荣散装糕点原味1袋、马大姐散装糕点1袋、元臻鲜烤锦鱼4袋。
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孙某某盗窃物品价值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8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黄某、高某1、高某2、林某、任某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身份核查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书,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被盗商品明细,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挎包,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刘清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院指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系自首,多次盗窃数额较小且都是食物,是为生活所迫,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老四川香辣牛肉干2袋,佳梦腰果仁1袋,亲亲桔子果肉果冻1袋。
2020年9月15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物品:老四川香辣牛肉干2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1月21日,鉴定金额为73.6元;佳梦腰果仁1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1月21日,鉴定金额为18.5元;亲亲橘子果肉果冻1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1月21日,鉴定金额为7.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黄某、高某1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身份核查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书,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被盗商品明细,被盗商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挎包,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18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伊赛部位整切牛排9盒,联豪豪惠牛排5盒、中和澳亚家庭儿童牛排3盒、伊赛儿童牛排1盒,被发现后扔下牛排离开超市。
2020年9月15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物品:伊赛部位整切牛排9盒,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鉴定金额为331.2元;联豪豪惠牛排5盒,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鉴定金额为119元;中和澳亚家庭儿童牛排3盒,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鉴定金额为89.4元。伊赛澳U儿童牛排1盒,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鉴定价格为37.5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2、林某、高某1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盗商品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12时55分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胡姬花古法花生油4桶,佳梦牛肉片2袋、Anaijibull饮料4瓶、深山珍品黄桃罐头2瓶,被发现后将胡姬花古法花生油4桶放在服务台上后离开超市。
2020年9月15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物品:胡姬花古法花生油2桶(1.8L),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3月28日,鉴定金额为111元;胡姬花古法花生油2桶(900ml),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3月28日,鉴定金额为59.8元;佳梦牛肉片2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3月28日,鉴定金额为71.6元;Anaijibull饮料4瓶,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3月28日,鉴定价格为19.6元;深山珍品黄桃罐头2瓶,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3月28日,鉴定金额为38.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1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盗商品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9日12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润发超市内盗窃商品深山珍品黄桃罐头4瓶、Anaijibul饮料4瓶、港荣散装糕点原味1袋、马大姐散装糕点1袋、元臻鲜烤锦鱼4袋,被发现后将罐头扔下离开超市。
2020年9月15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物品:深山珍品黄桃罐头4瓶,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4月9日,鉴定金额为77.2元;Anaijibull饮料4瓶,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4月9日,鉴定金额为19.6元;港荣散装糕点原味1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4月9日,鉴定金额为11.5元;马大姐散装糕点1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4月9日,鉴定金额为40.36元;元臻鲜烤锦鱼4袋,无实物基准日为2020年4月9日,鉴定金额为55.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2、任某、高某1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盗商品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指定辩护人刘清泉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赔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人民币三百五十六元八角六分;
三、随案移送的黑色双肩背包,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