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顺(曾用名沈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法定代理人:沈春亮(系沈金顺的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东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法定代理人:沈春亮(系沈东仔的哥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汝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汝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生,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因与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春亮作为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上诉人沈金顺、沈东仔的法定代理人及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于2021年1月22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同意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申请撤回上诉,亦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均由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