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顺(曾用名沈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法定代理人:沈春亮(系沈金顺的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东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法定代理人:沈春亮(系沈东仔的哥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汝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汝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生,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因与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春亮作为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上诉人沈金顺、沈东仔的法定代理人及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于2021年1月22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同意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沈辉珍、谢汝冰、谢汝娟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申请撤回上诉,亦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均由上诉人沈长珠、沈春妹、沈金顺、沈东仔、沈春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