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晓亚,男,****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吴午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晓亚与被告吴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豫09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吴午兴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豫09民终1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09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亚,被告吴午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晓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1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吴午兴欠郭晓亚120000元整。被告承诺2020年1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吴午兴辩称,1、原告诉被告2019年7月16日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事不属实,2019年7月16日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也未支付被告120000元,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原告诉讼的该120000元借款事实不成立。2、被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情况是:2019年7月16日原告以与其妻子闹矛盾离婚为由找被告寻求帮助,让被告帮助写一份120000元欠条让原告妻子看看应付家庭内部矛盾,被告处于好心,又碍于朋友面子出具了该欠条,该欠条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款事实不成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也曾有过相互帮衬和临时资金周转过往,但也都有书面约定及银行相互转账明细为凭。请求法院依法还原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其中:2014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15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40000元;2015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元;2015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1400元;2015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45400元;2015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元,上述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241800元,原告另向被告交付部分现金。2015年1月1日,被告吴午兴为原告出具15万元借据一张,2015年1月15日,被告吴午兴为原告出具23万元借据一张。被告吴午兴为原告出具上述两张共计38万元借据后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转款4900元;2015年3月9日向原告转款5000元;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转款18000元;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转款20000元;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转款100000元;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转款74000元;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转款13000元,被告另通过微信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转款3003元;2016年6月1日向原告转款3000元;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转款500元;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转款500元;2018年12月19日向原告转款200元;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转款1000元;2019年1月25日向原告转款500元;2019年1月29日转款2000元,以上被告在为原告出具两张共计38万元借据后共计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向原告还款255603元。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2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欠条内容为:“今吴午兴(4109011990××××××××)欠郭晓亚(4109011989××××××××)拾贰万元整(120000.00)。吴午兴,2019.7.16”;还款计划内容为:“因欠郭晓亚拾贰万元整,现无法一次性还清,从8月15日起,每月15日还款50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此还款计划,具备法律效力,如有违约,依法走法律途径。吴午兴,4109011990××××××××,2019.7.16”。被告为原告出具上述欠条及还款计划后,分6次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2850元,下余1171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午兴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和1月15日为原告出具15万元和23万元借据两张,被告为原告出具38万元借据后被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向原告偿还借款255603元,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12万元,被告在未将其2015年1月1日和1月15日为原告出具的两张欠条收回的情况下于当日重新为原告出具了12万元欠条和还款计划,该欠条及还款计划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为原告出具12万元欠条及还款计划后向原告偿还的2850元应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午兴偿还原告郭晓亚欠款1171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晓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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