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洞庭路294号塞外明珠(二期)会所1栋-1层103。

法定代表人:冉多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且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也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由索要款项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洁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因此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地点位于兵团十二师,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地点为新疆兵团十二十乌鲁木齐西山工业园丁香路,结合合同性质,可以确定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履行合同的地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西山工业园丁香路,属于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管辖权的上诉事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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