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市东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大街下塘东路2号(东栅街道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3611145N。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张君(实习),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嘉兴市东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东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物业费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