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樱前街90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玉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系死者吕思刚之妻。
被告:吕怀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系死者吕思刚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融和医院)与被告吕思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阳光融和医院在审理过程中获悉被告吕思刚已经去世,申请追加其继承人王玉群、吕怀坤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融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被告王玉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怀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阳光融和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玉群支付医疗费46421.9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医疗费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王玉群、吕怀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王玉群、吕怀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吕思刚因受伤于2020年7月7日入住阳光融和医院。阳光融和医院开通绿色通道抢救治疗,2020年8月6日治疗完毕后尚欠医疗费用46421.90元未结算。因吕思刚已经死亡,王玉群作为吕思刚之妻,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王玉群、吕怀坤系吕思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吕思刚的生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王玉群辩称,吕思刚已经去世,我是吕思刚的妻子,吕怀坤是我们的儿子。吕思刚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产,其在世时与我分居十几年,我常年有病,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孩子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没有联系。
吕怀坤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阳光融和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吕思刚住院病历、绿色通道审批单各一份,证明吕思刚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因伤在阳光融和医院住院治疗,阳光融和医院与吕思刚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玉群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费用清单一份,证明吕思刚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46421.90元,未予缴纳。王玉群对该证据无异议。
王玉群提交了以下证据: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吕思刚于2020年11月2日去世,未留下遗产,王玉群、吕怀坤也没有继承遗产,且王玉群常年有病,无收入来源,无支付能力。阳光融和医院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王玉群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放弃继承吕思刚遗产,且是否有财产属于履行能力问题,与是否应当承担债务无关。
吕怀坤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可以认定阳光融和医院与吕思刚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玉群与吕思刚系夫妻关系,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吕思刚因受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王玉群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吕思刚已经去世,吕怀坤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吕思刚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阳光融和医院主张的利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吕思刚及王玉群、吕怀坤主张权利的情况,故不予支持。吕怀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玉群支付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费46421.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吕怀坤在继承吕思刚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阳光融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王玉群、吕怀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