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晓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嵘,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太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喻福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喻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晓琼与被告胡太淑、喻福坤、喻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晓琼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晓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杨晓琼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