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晓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嵘,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太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喻福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喻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晓琼与被告胡太淑、喻福坤、喻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晓琼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晓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杨晓琼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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